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劉佳明、林幸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5號 原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被 告 林幸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