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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正偉鄭淳予陳志峯

原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被告
林幸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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