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9號 原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南校區創新育成大樓R000 法定代理人 趙士銘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被 告 柯童朧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國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柯童朧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雖本案被告林國龍經本院拘提、通緝而尚未經本院判決,惟依前開說明,被告林國龍與柯童朧共同犯竊盜罪,而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爰依首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