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得勝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魏文彥、羅尚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得勝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文彥 被 告 羅尚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尚緯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1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得勝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林建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