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冠嘉、陳榆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原 告 陳冠嘉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榆穎 余政宏 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棨椉 被 告 鉅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被 告 德鑫電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霞 被 告 浩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岳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榆穎、余政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