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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黃志中薛巧翊時瑋辰
  • 法定代理人
    莊棨椉、李建弘、蔡姿霞、何岳霖

  • 當事人
    陳冠嘉陳榆穎余政宏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鉅展數位有限公司德鑫電控有限公司浩右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原 告 陳冠嘉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榆穎 余政宏 思納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棨椉 被 告 鉅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被 告 德鑫電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霞 被 告 浩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岳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榆穎、余政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為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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