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許博然、鄭芝宜、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林群翎、林美吟
- 原告許呂敏江、劉炳煌、劉俊佑、劉于葶
- 被告陳炯村、達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達合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許呂敏江 劉炳煌 劉俊佑 劉于葶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吳秉霖律師 被 告 陳炯村 達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翎 被 告 達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被告陳炯村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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