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林亞倫
- 原告
- 林宏榮 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宜庭律師
- 被告
- 戴俊賢
- 被告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曹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俊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林亞倫、林宏榮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2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