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俞秀美、許品逸、簡方毅
- 當事人林亞倫、林宏榮、戴俊賢、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亞倫 林宏榮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 告 戴俊賢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曹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俊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 字第1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林亞倫、林宏榮已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2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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