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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6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彭全曄吳昱農劉思吟

原告
吳張琴
原告
吳明達
原告
吳淑瑜
原告
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熊偉翔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陳泰溢律師
被告
吳輝賢
被告
遠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義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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