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彭全曄、吳昱農、劉思吟
- 法定代理人許義正
- 原告吳張琴、吳明達、吳淑瑜、吳淑敏
- 被告吳輝賢、遠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張琴 吳明達 吳淑瑜 吳淑敏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熊偉翔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吳輝賢 遠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義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吳昱農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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