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 法定代理人呂奇龍
- 原告王鴻烈、王俐云
- 被告羅國華、李庠和、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鴻烈 王俐云 被 告 羅國華 李庠和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國華、李庠和、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王鴻烈、王俐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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