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陳明珠、藍海凝、劉安榕
- 當事人申其弘、申智堯、林承畯、上鎧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申其弘 申智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林承畯 上鎧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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