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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李俊彥朱學瑛黎錦福
  •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 原告
    張春梅
  • 被告
    趙惠華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張春梅 訴訟代理人 張沛蓁 被 告 趙惠華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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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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