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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4973號

大陸人民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朱學瑛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德斯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沈大鈞
被告
超星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錦杰
被告
周震西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施清火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周震西之選任辯護人欄內「施清火律師」應更正為「施清火律師(解除委任)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周震西之選任辯護人欄內「施清火律師」後均漏未記載「(解除委任)」,此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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