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朱學瑛
- 法定代理人沈大鈞、胡錦杰
- 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德斯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超星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震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4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德斯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沈大鈞 被 告 超星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錦杰 被 告 周震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施清火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周震西之選任辯護人欄內「施清火律師」應更正為「施清火律師(解除委任)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周震西之選任辯護人欄內「施清火律師」後均漏未記載「(解除委任)」,此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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