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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大陸人民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朱學瑛
  • 法定代理人
    沈大鈞、胡錦杰

  •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德斯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超星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震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4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博德斯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沈大鈞 被 告 超星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錦杰 被 告 周震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施清火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周震西之選任辯護人欄內「施清火律師」應更正為「施清火律師(解除委任)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周震西之選任辯護人欄內「施清火律師」後均漏未記載「(解除委任)」,此顯係記載疏漏,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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