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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雖以被告林聖翔如附件所示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76號共犯劉閩峻被訴詐欺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476號劉閩峻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8235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判決在案,此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1月4日繫屬本院,亦有蓋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4日新北檢貞興113偵緝5365字第1139140436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足憑,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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