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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明珠藍海凝劉安榕

原告
陳心瑜
被告
郭子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子僑被訴對原告陳心瑜詐欺等案件之刑事部分,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37號繫屬在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應由士林地院審判之,遂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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