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宏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明知身著員警制服之告訴人乙○○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不滿遭告訴人因未戴安全帽而攔查,遂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以臺語對告訴人語出「姦恁娘」及「王八蛋」等語,以此方式侮辱公務員,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前段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時之證述、案發現場之錄音錄影檔案、翻拍畫面2張、告發單影本2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爭執其有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地點,因未戴安全帽遭告訴人攔查,並口出「王八蛋」等語,惟堅詞否認有何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當時並沒有對著告訴人罵,我只是要抒發自己的情緒,我沒有要辱罵告訴人的意思等語。
五、經查:
㈠告訴人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警員,被告於上揭時間、地點因未戴安全帽,經告訴人攔查,被告於告訴人開立交通違規通知單時,口出「王八蛋」等語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在卷,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之證述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1至12頁),復有密錄器畫面擷圖3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等件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至4頁),相關過程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密錄器畫面確認無訛,此有勘驗筆錄張在卷可參(見易字卷第46至5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所稱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其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即足當之。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按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足資參照)。茲一般常見之粗鄙用語,例如「幹」、「幹你娘」等,在原文義上固具有對指涉對象侮辱之意,而使聽聞者感到難堪,然此類用語歷經社會長期流傳,除作為罵人用語,亦延伸出更多樣貌之使用情境,如經部分人士以此作為口語上之發語詞或語助詞,或作為口頭禪用以抒發自身情緒,自應依實際使用之具體情狀為綜合觀察,方能就行為人之言詞為正確之意涵判斷。
㈢本院當庭勘驗員警即告訴人之密錄器檔案(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完整勘驗筆錄見易字卷第46至51頁),可知告訴人詢問完被告年籍資料後,被告請求告訴人通融,遭告訴人拒絕,並向被告稱:「你跟左右鄰居講說可不可以通融一下,如果他們全都說可以,你跟警政署長講說,可以,我就通融你,齁,來現在講啊,來,快啊。(16:21:53)」等語;被告聽聞此語後向告訴人回稱:「啊你就不要,你,沒有要通融你就不要通融嘛,你屌什麼?刁難我喔?我怎麼跟,跟警政署長聯絡?我打給他,他會理我嗎?(16:22:01)」等語。由上可知,被告請求告訴人通融無果,反遭告訴人以言語調侃,此後告訴人與被告間之言語互動氣氛漸趨緊張。
㈣再依後續勘驗結果,告訴人開始依交通規定開立罰單,被告則接連口出「看」、「太誇張了(同時往騎樓旁邊丟擲不詳物品)」、「王八蛋(對著馬路方向說)」等語;而告訴人聽聞此語,對著被告稱「你,對著攝影機講,講大聲一點」等語;被告則接連稱「幹(被告的頭從馬路方向往騎樓方向轉,隨後坐上機車)」、「王八蛋(對著騎樓方向說,此時有路人經過)」等語(16:22:42至16:23:10)。在此約32秒的期間,被告雖有口出「幹」及「王八蛋」等穢語,但並無辱罵「姦恁娘」;又被告係對著騎樓及馬路方向小聲罵,並非以高音量對著告訴人罵,此亦可從告訴人對被告稱「對著攝影機講,講大聲一點」得知;況且,被告除上開穢語外,尚有稱「太誇張了」等語。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遭告訴人攔檢後,雙方已因是否通融產生口語爭執,而被告嗣後雖有口出穢言,但並非以高音量之方式對著告訴人說,且言語中夾雜對告訴人執勤方式的不滿。本院審酌整體事件脈絡,被告與告訴人對話之前後文句及相對位置,尚難排除被告係因告訴人執勤方式產生不滿,藉此抒發自身情緒之可能,是以,被告之言詞用語固屬粗鄙,而令在場聽聞之告訴人感到不快,然尚難以此遽認被告有辱罵告訴人之意思。被告辯稱其並沒有對著告訴人罵,沒有要辱罵告訴人的意思,只是要抒發自己的情緒等語,並非無憑。
六、綜上所述,被告口出「幹」及「王八蛋」等語,尚難排除被告所為僅係抒發自身情緒,並無指涉告訴人而有侮辱之意涵,是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柏璋、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勘驗筆錄 1.檔案名稱:2023_0506_161940_416(從01分41秒處開始看起) 2.錄影時間總長:3分鐘 3.勘驗範圍:密錄器畫面時間顯示:2023.05.06,16:21:18至16:22:38 4.勘驗結果: 【密錄器畫面顯示時間為16:21:19至16:22:38,畫面為被告因未戴安全帽遭員警即告訴人(下稱告訴人)攔檢,以下將告訴人及被告之對話逐字記載】 16:21:19告訴人:嗨,你好,旁邊停,謝謝。好,請先熄火。 16:21:25被告:…(模糊不清)。 16:21:25告訴人:你好,你是車主嗎? 16:21:27被告:我不是車主。 16:21:28告訴人:蛤,好,那請等一下齁。 16:21:29被告:林菀千。大哥,不要開啦。…(模糊不清)。 16:21:34告訴人:你身分證號碼請唸一下。 16:21:36被告:蛤? 16:21:36告訴人:身分證號碼請唸一下。 16:21:37被告:XXX(隱匿)。 16:21:38告訴人:XX(隱匿),嘿。 16:21:39被告:XXX(隱匿)。 16:21:39告訴人:XXX(隱匿)。 16:21:40被告:XXXX(隱匿)。 16:21:41告訴人:什麼名字? 16:21:42被告:丙○○。 16:21:43告訴人:出生年月日? 16:21:44被告:XXX(隱匿)。 16:21:51被告:通融一下啊。 16:21:53告訴人:你跟左右鄰居講說可不可以通融一下,如果 他們全都說可以,你跟警政署長講說,可以,我就通融你,齁,來現在講啊,來,快啊。 16:22:01被告:啊你就不要,你,沒有要通融你就不要通融嘛, 你屌什麼?刁難我喔?我怎麼跟,跟警政署長聯絡?我 打給他,他會理我嗎? 16:22:10告訴人:啊你也知道啊,所以我只能照程序走啊。 16:22:12被告:對不對?那就不要刁難我嘛。 16:22:15告訴人:我沒有刁難你喔,我沒有用髒話罵你喔。 16:22:16被告:蛤? 16:22:17告訴人:齁。 16:22:17被告:所以要用髒話,罵才算刁難齁啦? 16:22:21告訴人:來,吹口氣啊。 16:22:22被告:是不是啦?要用髒話罵才算刁難是不是? 16:22:31被告:開啊。 16:22:31告訴人:好,那我開囉,你講的喔。 16:22:33被告:開啊。 16:22:34告訴人:好,那不要影響到我執勤,謝謝。 16:22:36被告:影響到你什麼? 16:22:37告訴人:執勤。 16:22:38被告:執…。 ---------------------------------------------------------- 1.檔案名稱:2023_0506_162239_417 2.錄影時間總長:3分鐘 3.勘驗範圍:密錄器畫面時間顯示:2023.05.06,16:22:37至 16:25:37 4.勘驗結果: 【密錄器畫面顯示開始時間為16:22:37,為接續2023_0506_16 1940_416(請從01分41秒處開始看起)檔案之畫面,以下將告訴 人及被告之對話逐字記載】 16:22:37告訴人:執勤。 16:22:38被告:執勤? 16:22:39告訴人:嘿,謝謝。 16:22:42被告:看。 16:22:47被告:太誇張了(同時往騎樓旁邊丟擲不詳物品)。 16:22:56被告:王八蛋(對著馬路方向說)。 16:22:58告訴人:你,對著攝影機講,講大聲一點。 16:23:05被告:幹(被告的頭從馬路方向往騎樓方向轉,隨後坐 上機車)。 16:23:08告訴人:XXX–XXXX(隱匿)。 16:23:09被告:…(模糊不清)(對著巷口方向說)。 16:23:10被告:王八蛋(對著騎樓方向說,此時有路人經過)。 16:23:15告訴人:啊,車主叫什麼名字(臺語)? 16:23:17被告:你自己看啊(臺語)。 16:23:19告訴人:按照程序是你要跟我講喔。 16:23:21被告:林菀千啦。 16:23:22告訴人:好。 16:23:26被告:這樣有沒有按照程序走? 16:23:30告訴人:中正268。 16:24:33被告:齁,開這麼多張(臺語)? 16:24:35告訴人:啊你要簽收嗎(臺語)? 16:24:35被告:真的假的(臺語)? 16:24:36告訴人:如果你拒簽收的話,必須有要112年5月6號… 16:24:38被告:趕快來我簽啊(從告訴人手中拿走筆)。 16:24:39告訴人:…到,新北市政府中央裁決處繳納。 16:24:42被告:好我簽嘛(被告打算從告訴人手中拿走罰單,但 未成功)。 16:24:42告訴人:來,來,這是我的公文書,這是我的公文書。 16:24:44被告:啊拿來我簽啊。 16:24:45告訴人:我拿給你。 16:24:45被告:那我要不要簽? 16:24:46告訴人:我要拿給你。 16:24:47被告:不拿給我簽,還是我不簽? 16:24:48告訴人:你不要把他扯破喔。現在被你扯破囉。(密錄 器畫面看見罰單右下方有破損) 16:24:50被告:啊我跟你拿,是你扯的。 16:24:52告訴人:你沒有跟我講。 16:24:53被告:我要來拿…。 16:24:54告訴人:你沒有跟我講嘛。 16:24:54被告:啊你不要說我不簽嘛。 16:24:55告訴人:那這邊簽名,來。 16:24:57被告:你要給我簽,我就簽。 16:24:58告訴人:齁,簽名,來。 16:24:59被告:不要說我不簽嘛。 16:24:59告訴人:來,簽吧。 16:25:02告訴人:好啊,再來這裡,這裡,一個禮拜之後就可以 去監理站繳了,不要到期了喔齁,我跟你告誡了,來。 16:25:11被告:硬要,真的是硬要的啦(臺語)。 16:25:17告訴人:我就跟你不同世界的你在哪邊,來,交給你囉 ,來。 16:25:20被告:我也懶得跟你同個世界,你知道嗎(被告同時往 巷口處丟擲不詳物品)? 16:25:22告訴人:來,你請吧。不要騎囉,我已經跟你講囉。 16:25:28被告:你趕快走啊。趕快去執勤,不要在這邊 …(模糊不清),好不好,趕快去執勤啦。 (錄影到此結束,勘驗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