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濬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濬紳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魏濬紳與黃健榮均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世界公園社區地下B3停車場(下稱本案停車場)之機械停車位承租戶,於民國111年4月21日12時7分許,魏濬紳見黃健榮進入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甲車)後遲未開出機械停車位,魏濬紳即將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停放在甲車前方,並下車詢問黃健榮是否移車出去,黃健榮認其在車上並無妨礙魏濬紳將乙車停回原承租車位即甲車隔壁之停車位,故並未回應魏濬紳,雙方因而發生口角爭執。魏濬紳於同日12時10分許,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先向黃健榮恫稱:「告訴你,大家來玩啊,你要玩我陪你玩啊」、「我車很多我陪你玩啊」、「我車停在這邊,你要玩我陪你玩」、「我沒聽到啊,現在換我在車上玩手機可不可以啊」等語後上車,同時駕駛乙車往後倒車停放在甲車正前方,致使甲車無法駛離現場,並開啟警示燈後下車,雙方仍持續口角爭執,以此等強暴、脅迫方式,妨害黃健榮行使自由駕駛車輛離開之權利。適魏濬紳發現有其他車輛(下稱丙車)進入停車場欲停放車位,需要啟動本案停車場機械停車位停車,又上車將乙車往前移動半個車身位置,仍讓甲車無法移出,旋下車向丙車車主表示乙車變速箱損壞無法再移動,因黃健榮仍在甲車上,不宜啟動機械車位,魏濬紳與丙車車主商量後,讓丙車先停入甲車隔壁即乙車原來車位,魏濬紳則向黃健榮稱去其去找拖車,於同日13時21分許,返回本案停車場,向黃健榮表示拖車要18時以後才有空,黃健榮因畏懼魏濬紳對其危害安全,表示在車上等候,魏濬紳遂再行離去。至同日14時20分許,魏濬紳再返回本案停車場,未注意黃健榮尚在甲車上,逕行操作機械車位按鈕,將甲車升至上層機械停車位,將乙車停入甲車下方停車位後離去(此部分行為僅屬過失,尚難認係強制行為,詳後述),黃健榮受困約30分鐘後,向其他到本案停車場之鄰居求援降下機械停車位後,黃健榮始能駕駛甲車離開。
二、案經黃健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傳聞證據,經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分別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7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乙車停放在甲車前方,並有因停車問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然否認有何強制犯行,辯稱:我沒有故意要阻擋告訴人離開,後來是因為乙車壞掉不能動,我才沒有移車,我都有定期下去停車場查看。後來我按機械車位按鈕將告訴人的車升上去時,我也不知道告訴人還在車上,因為他的甲車車燈是暗的等語。惟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均為本案停車場之機械停車位承租戶,於111年4月21日12時10分許,被告見告訴人黃健榮進入甲車後遲未開出機械停車位,被告即將其所駕駛之乙車停放在甲車前方,並下車詢問告訴人是否移車出去。被告並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向告訴人稱:「告訴你,大家來玩啊,你要玩我陪你玩啊」、「我車很多我陪你玩啊」、「我車停在這邊,你要玩我陪你玩」、「我沒聽到啊,現在換我在車上玩手機可不可以啊」等語後上車,同時駕駛乙車倒車停在甲車正前方,並開啟警示燈後下車。嗣後被告發現有丙車進入停車場,需要啟動本案停車場機械停車位停車,又上車將乙車往前移動半個車身位置,仍讓甲車無法移出,丙車則先行停入甲車隔壁即乙車原來車位,被告有向告訴人稱去其去找拖車,於同日13時21分許,返回本案停車場,向告訴人表示拖車要18時以後才有空,被告遂再行離去,至同日14時20分許,被告再返回本案停車場,未注意告訴人尚在甲車上,逕行操作機械車位按鈕,將甲車升至上層機械停車位,將乙車停入甲車下方停車位後離去等情,業據被告坦承明確,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詳後述),且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停車格平面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等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5至29、77至107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承租本案停車場機械車位,是在被告車位的左邊。之前我跟被告沒有摩擦,案發當天我是要開車出去營業,我取車後在車內等候,確定沒有阻擋到被告,但被告就敲我車門、用手機燈光照我,還有跟我講話,我當下不理他,他就罵我,還說「要玩大家一起來玩,不然你就去報警」,之後被告就將乙車停在我前方,他罵我也讓我心生畏懼,我不敢下車,因為被告很氣憤,我就一直待在車上。我從12時5分待到14時44分,我不曉得被告會對我做什麼事,我就一直待在車上。被告有跟我說拖車要20時才能到,問我要不要離開。後來丙車開過來,被告就叫他停在他的車位,就繼續卡住我的車。後來我還在車上就被升上去,直到鄰居回來後我請他幫我降下來等語(見偵卷第15至18、123至125頁),核與本院勘驗現場告訴人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畫面檔案如附件勘驗筆錄及截圖(見本院卷第51至63、73至98頁)均屬相符,被告亦承認當時有將乙車停放在告訴人之甲車前方等情,應足以補強告訴人上開證述。故參以如附件勘驗筆錄內容所示過程,告訴人當時係正常停放於本案停車場之機械車位內尚未駛出,並未阻擋到被告,而被告欲停車時向告訴人確認是否要駛出,告訴人不理會後,被告自可逕行將車停入機械停車位內,然被告捨此不為,竟將乙車倒車後停放在甲車前方,嗣後雙方發生爭執口角後,經告訴人明確表示能否請被告移車,被告仍拒絕不移車,繼續將乙車停放阻擋在甲車前方,致使甲車無法移動離開停車位,顯見被告之目的係在阻擋告訴人開車離去,主觀上已有妨害告訴人自由離去權利之強制犯意甚明,被告辯稱並非故意的云云,顯無可採。
(三)被告雖辯稱當時是因為乙車壞掉無法移動,故才會繼續停放在甲車前方云云,然依如附件所示勘驗結果,被告於同日12時9分許先將乙車倒車後停放在甲車前方,又於12時14分至15分許有上車駕駛調整乙車位置之舉,再於12時16分許駕駛乙車略微往前行駛。是依上開被告當時駕駛行為觀之,於該段期間乙車均能正能行駛移動,並未見有何損壞之情形甚明。嗣後被告於14時04分駕駛乙車倒車進入車道,至14時10分下車離開,又於14時18分駕駛乙車行駛離開現場等情,業據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是嗣後經過約2小時候乙車仍能正常行駛,亦未見有何故障無法移動之情,實難想像乙車會剛好突然於12時16分後即突然故障無法移動,要與常情不符。況當時被告才剛將乙車略微往前移動而已,若其要避免阻擋告訴人駕車離去。參酌被告當時與告訴人確有口角衝突,被告自應有相當之動機故意將乙車停放在甲車前方阻擋,是被告辯稱乙車壞掉云云,已難遽信。
(四)另證人即修車之廠商王子昇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曾有打電話給我說他的乙車不會動,次數應該有二次,時間是中午,有說過是變速箱的問題,他無法排檔,我有跟他說用鑰匙或針去排檔旁邊,壓下去就可以排檔,這是強迫機制,不見得能開車,只是往前或往後。後來被告有跟我說可以,他也沒有再將車開來檢查等語(見偵卷第129至133頁)。是依證人王子昇所述固可認為被告當日有打電話詢問乙車可能無法排檔之問題,然依其所述僅須以簡單方式即可強行排檔,就能將車往前移動。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其有依此方式嘗試過有成功,將乙車繼續停在其與丙車交換之車位約10分鐘等語,是被告於將甲車升到機械停車格上方前,理應能以此方式先行將乙車移走,避免繼續阻擋甲車,然被告仍捨此不為,而是將甲車升到機械停車位上方後始為之,其亦未確認告訴人是否已離開甲車,主觀上堪認有強制之犯意甚明。況被告事後也未曾將乙車開去檢修,衡情若確有故障或損壞導致突然無法駕駛,理應儘速檢修以避免危險,然未見被告有何事後維修車輛之舉,足見乙車當時是否確有故障,實有疑問,僅為被告卸責之詞,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另就公訴意旨認於同日14時20分許,被告再返回本案停車場,逕行操作機械車位按鈕,將甲車及在車上之告訴人升至上層機械停車位,將乙車停入甲車下方停車位後離去之行為,依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被升上去時是熄火狀態,被告可能認為我不在車上,我不敢做任何反應,僅有開啟大燈、發動甲車等語(見偵卷第57頁),是依告訴人所述當時甲車為熄火狀態,被告離開後再行返回本案停車場,實難認被告能察覺告訴人仍在車上。而告訴人也自承當時並未按鳴喇叭,依勘驗結果雖可見甲車大燈有亮起,然以本案停車場燈光較為昏暗情況下能否即時察覺,亦有疑問。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亦認為被告係因過失未注意告訴人仍在甲車上,則無從認為有何強制之犯意,就此部分應僅屬被告為強制犯行後之部分查獲經過情形,附此說明。
(六)綜上,被告以將乙車停放於甲車前方之方式,阻擋、妨害告訴人駕駛甲車自由離去之權利,且經告訴人明確告知要離開後仍不願移車,主觀上應有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犯意甚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上開強暴脅迫手段,妨害告訴人駕車自由離去之權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至被告於與告訴人爭執口角過程中,固有多次辱罵髒話之行為,然參以當時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不理會之態度,致其無法順利停車,處於情緒激動之狀態,除有部分講話內容有髒話外,其餘均係與告訴人爭執本件停車之事,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況此部分犯罪事實亦未經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本案停車場承租機械停車位之鄰居,本應和睦相處互相尊重,以避免衝突,然被告竟因停車時告訴人並未回應,亦未先將甲車移走,即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並將乙車停放在甲車前方阻擋告訴人自由離去,致使告訴人之權利遭妨害約2小時之久,所為實有不當,應予非難。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表達願以新臺幣2、3萬元與告訴人和解,然告訴人不同意故無法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現經營火鍋店,須扶養女兒,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駕駛阻擋甲車離開現場之乙車,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此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參,並無證據足資認為係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亦非違禁物,自無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江濱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一、勘驗標的:告訴人提供之案發時行車紀錄器檔案及現場監視
器錄影畫面。
二、檔案名稱:
㈠、光碟「行車紀錄器1」內資料夾「行車紀錄器」及光碟「行車
紀錄器2」內資料夾「行車紀錄器(2)」內共30個檔案:
⒈120529FA.MP4(影片長度3分)
⒉120830FA.MP4(影片長度3分)
⒊121130FA.MP4(影片長度3分)
⒋121430FA.MP4(影片長度3分)
⒌121730FA.MP4(影片長度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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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122330FA.MP4(影片長度3分)
⒏122631FA.MP4(影片長度3分)
⒐122931FA.MP4(影片長度3分)
⒑123231FA.MP4(影片長度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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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124131FA.MP4(影片長度3分)
⒕124431FA.MP4(影片長度3分)
⒖124732FA.MP4(影片長度3分)
⒗125032FA.MP4(影片長度3分)
⒘125332FA.MP4(影片長度3分)
⒙125632FA.MP4(影片長度3分)
⒚125932FA.MP4(影片長度3分)
⒛130233FA.MP4(影片長度3分)
130533FA.MP4(影片長度3分)
130833FA.MP4(影片長度3分)
131133FA.MP4(影片長度3分)
131433FA.MP4(影片長度3分)
131733FA.MP4(影片長度3分)
132034FA.MP4(影片長度3分)
132334FA.MP4(影片長度3分)
132634FA.MP4(影片長度3分)
132934FA.MP4(影片長度3分)
133234FA.MP4(影片長度1分52秒)
㈡、光碟「行車紀錄器3」內資料夾「行車紀錄器(3)」內共11個
檔案:
⒈140224FA.MP4(影片長度3分)
⒉140525FA.MP4(影片長度3分)
⒊140825FA.MP4(影片長度3分)
⒋141125FA.MP4(影片長度3分)
⒌141425FA.MP4(影片長度3分)
⒍141726FA.MP4(影片長度3分)
⒎142026FA.MP4(影片長度3分)
⒏142326FA.MP4(影片長度3分)
⒐142626FA.MP4(影片長度3分)
⒑142926FA.MP4(影片長度3分)
⒒143227FA.MP4(影片長度39秒)
㈢、光碟「行車紀錄器3」內檔案名稱「社區監視器(2).avi」(
影片長度3時1分27秒)
三、勘驗結果:
㈠、上開編號㈠、部分檔案:
1.將編號㈠、共30個檔案連續播放,為連貫之錄音錄影檔案
。自畫面顯示時間2022/04/21(下同)12:05:29至13:
34:26止。影片為告訴人車輛(下稱A車,即起訴書之甲
車)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影片開始時,地點為一處機械式
停車場,A車應為停放在下層停車格,畫面中有一橫向車
道,並可見有一輛車牌末4碼為6918之黑色車輛(即被告
車輛,下稱B車,即起訴書之乙車)位於車道上畫面最左
邊之位置。(如附件圖1)
2.畫面顯示時間12:07:45,B車車燈熄滅,有一名穿黑色
上衣之男子(即被告)自B車駕駛座下車(如附件圖2)
3.畫面顯示時間12:07:57至12:08:41,持續可聽見一男
聲(即被告)說:「哈囉」、「不好意思」、「你好了嗎
?」等語數次,但均無人回應。
4.畫面顯示時間12:08:38,A車之左邊方向燈開始閃爍(
如附件圖3)。
5.畫面顯示時間12:08:41,被告提高音量說:「操你媽幹
你娘機掰。」
6.畫面顯示時間12:08:49,被告自畫面左方出現走至A車
正前方即畫面中央位置(如附件圖4、5),並開始有與告
訴人發生爭執,茲就對話內容紀錄如下:(畫面顯示時間
12:49:59)被告:並再次問說「你好了嗎?」。(畫面
顯示時間12:08:53)被告:(提高音量)你好了嗎?你
好了沒(伸手指向A車內)?幹你娘。(畫面顯示時間12
:08:57起,告訴人開始回話。)告訴人:我沒有要出去
啦。被告:那你為什麼不講?告訴人:我來用。被告:規
定是怎樣?有人下來這台車才可以上去。啊你為什麼不講
?告訴人:我沒有要出去。被告:幹你娘咧!你他媽的你
是怎樣?我跟你講,我好好跟你講說不好意思你要出去了
嗎?告訴人:先生,你可以停。我沒有要出去。被告:我
跟你講,那你看一下規定,是我不對嗎?告訴人:我沒有
說你不對。被告:對啊,那我叫你為什麼不理呢?我是以
大家安全為考量啊。告訴人:我說話你會不高興,所以我
也不敢,我不敢跟你說話。被告:我做什麼了嗎?我做什
麼了嗎?我是不是好好講。告訴人:我也沒做什麼。被告
:你不理我。告訴人:現在是你先兇我的。被告:你不理
我。告訴人:你先兇我的。被告:先生…。告訴人:你先
兇我的。被告:你搞清楚狀況喔。告訴人:我只是沒說話
。被告:你搞清楚,我跟你講,請你…。告訴人:我說是
不是你可以停了。被告:我跟你講,我一開始怎麼跟你講
的?我手機也都在錄。告訴人:你可以停了。被告:他媽
的。(畫面顯示時間12:09:49)
7.畫面顯示時間12:09:55至12:10:11,可見被告走回B
車上車,隨即倒車將B車輛停放在A車正前方即畫面中央,
並關上車窗。(如附件圖6至9)
8.畫面顯示時間12:10:13,被告自B車下車,隨即往右走
繞過B車車尾後,再往畫面左上方移動欲離開現場,並有
使用遙控器關閉車輛之動作及聲響。(如附件圖10至12)
9.畫面顯示時間12:10:23,告訴人叫住被告,被告走回現
場A車前(如附件圖13至14),雙方開始持續爭執,茲就
對話內容紀錄如下:告訴人:先生你這是什麼意思?被告
:(轉身走回A車前)怎麼了嗎?告訴人:我有擋到你的
路嗎?被告:我怎麼了嗎?告訴人:那我有擋到你的路嗎
?被告:懂了呦?告訴人:我有擋到你的路嗎?被告:…
不理是不是?告訴人:我有不理嗎?被告:蛤?…窗戶叫
你你有理我嗎?告訴人:跟你講話你就是這種大小聲誰敢
跟你講話?(被告說話聲音與告訴人重疊,部分無法辨識
。)被告:(提高音量)我不好意思。告訴人:那我是不
是說你先停?被告:我叫了30秒,你有理我嗎?我還用手
機跟你說哈囉,不好意思。告訴人:那你現在要不要停?
你這樣我沒有辦法出去,我也沒辦法出去。被告:我有沒
有跟你講?告訴人:那我有說什麼嗎?被告:講道理好不
好?告訴人:我沒有講,是你先大小聲的。被告:我跟你
講,你講道理你知不知道啊!告訴人:我在車上,我又沒
有馬上要出去。被告:來,你看一下規則,你看一下規則
。告訴人:你看規則,那你敢講?被告:你看一下規則。
告訴人:我怎麼了,我怎麼了?被告:我跟你講,東西,
車下來,下一台車才可以上去。告訴人:那個是同一排的
。被告:你知不知道?告訴人:那叫同一排,你是我隔壁
的。被告:你知不知道,你知不知道?你知不知道這叫禮
貌。你懂嗎?告訴人:什麼叫做禮貌?被告:我他媽的…
。告訴人:你知道什麼叫做禮貌?我不想跟你講那麼多。
被告:我不想跟你講話啦。告訴人:我沒有怎麼樣,我沒
有怎麼樣。被告:你車移不移?告訴人:我要出去。被告
:你不移啦。告訴人:我要移,可是你擋在這邊我怎麼出
去?被告:我告訴你大家來玩啊。你要玩我陪你啊。告訴
人:先生,我沒有要跟你玩。我剛剛只是沒有馬上要出去
。被告:媽的,你當我他媽棒槌是不是?告訴人:我剛剛
只是沒有馬上要出去。被告:你真的是當人家傻瓜是不是
?給臉不要臉是不是?告訴人:請問我剛才哪裡冒犯你?
被告:不高興你報警啊。告訴人:我哪裡冒犯你?被告:
你哪裡冒犯我?我跟你講。告訴人:我哪裡冒犯你?被告
:我跟你講。你聽好,我一開始過來叫你,我有沒有客客
氣氣?告訴人:有。被告:有嗎?告訴人:有。被告:那
請問你為什麼不理我?告訴人:我沒有馬上要走。被告:
我是智障嗎?告訴人:我沒有馬上要走。被告:我跟你講
話你需不需要跟我講?告訴人:我沒有馬上要走。被告:
你是不是要跟我講一句我還沒有要走,請你停。事情不是
就沒了。你他媽不理我。告訴人:我個人認為,我在車上
我沒有要出去,我就,我直接把燈熄。被告:你不尊重我
,我也不需要尊重你。告訴人:什麼叫我不尊重你?被告
:那我跟你講話你不理我。告訴人:什麼叫做我不尊重你
,什麼叫我不尊重你,是你先大小聲的。被告:(聲音與
告訴人重疊難以辨識)我先大小聲?告訴人:對。被告:
我叫你,我一直說哈囉,這台監視器都錄的很清楚。你看
我…。告訴人:很抱歉,你給人家的感覺就是凶神惡煞。
我怎麼知道你過來找我是不是要罵人?被告:我跟你講,
(聲音與告訴人重疊難以辨識)…挑釁。告訴人:我沒有
挑釁你,是你在挑釁我,被告:我挑釁你,我他媽挑釁你
我早就揍你了。告訴人:對,因為你大小聲嘛!被告:因
為你他媽不理人啊。告訴人:你不能老是大聲就贏嘛!被
告:沒關係大家來玩嘛。告訴人:我沒有要跟你玩。被告
:…停車場就報警嘛!告訴人:我沒有要跟你玩,我現在
只是要出去。被告:車很多我陪你玩啊。告訴人:我知道
你車很多。被告:愛玩是不是?告訴人:沒人有空跟你玩
。被告:沒人有空跟我玩,我車停這邊,你要玩我跟你玩
。告訴人:大家好好的就好了。被告:好好的。我剛剛跟
你好好,你跟我好好了沒?告訴人:我剛才是起來發車我
沒有馬上要出去。被告:(聲音與告訴人重疊難以辨識內
容)。告訴人:我沒有馬上要出去。被告:你沒有馬上要
出去,我也沒有馬上要出去啊。告訴人:我沒有馬上要出
去,所以你可以自由停進來。被告:我可以自由…。告訴
人:我也沒有去干涉你要不要停。被告:你知道你在說什
麼,這邊停車場大家不知道嗎?告訴人:你今天在跟人家
講什麼規則?我哪裡不守規矩?被告:我哪裡不守規矩?
告訴人:那我又哪裡不守規矩?被告:那我叫你,我問你
,你今天要出來了沒,你又不理我。告訴人:沒有人出去
就是你可以停進來嘛!被告:話都給你講嘛!告訴人:我
沒有講話啊!被告:話都給你講嘛!告訴人:話都你講的
。被告:你說規則就規則嘛。告訴人:話是你講的啊。被
告:你說規則就規則嘛。不然你想怎樣啊,你講的話都是
規則嘛!告訴人:我沒有辦法出去。被告:那你報警嘛!
告訴人:我能怎樣?你能不能移一下車?被告:我沒聽到
啊。不然換我在車上玩手機可不可以?(畫面顯示時間12
:14:30,被告走回B車駕駛座旁開門並上車,畫面顯示
時間12:14:43,被告關上B車車門。如附件圖15至17)
10.畫面顯示時間12:14:58至12:28,被告駕駛B車持續調
整車輛位置。先於畫面顯示時間12:14:58,B車倒車,
於畫面顯示時間12:15:04,B車往其右前方前進,畫面
顯示時間12:15:13,B車延原路即左後方倒車,畫面顯
示時間12:15:25,B車再次向前直行,將位置移動至A
車正前方,過程中B車之警示燈持續閃爍(如附件圖18至
22)。
11.畫面顯示時間12:15:32,被告下車,先低頭查看自己
之車輛,又轉頭面向告訴人方向,然均無對話(如附件
圖23、24)。
12.畫面顯示時間12:15:45,被告打開B車車門查看駕駛座
內部但並未上車(如附件圖25)。畫面顯示時間12:15
:55,被告關上車門,並雙手合十向告訴人示意(如附
件圖26)。畫面顯示時間12:16:00,被告走至B車前方
作勢欲打開引擎蓋,但並未真正打開。(如附件圖27)
13.畫面顯示時間12:16:03,被告離開B車車頭,並看向畫
面左方,並說「你要停是不是?」(如附件圖28),隨
後被告伸手指向A車右側,並說「這個位置,你直接下來
」,停車場之警示音隨即響起(如附件圖29)。畫面顯
示時間12:16:20,可見畫面最右方垂直方向車道出現
其他車輛之車燈及車頭(下稱C車)。(如附件圖30)
14.畫面顯示時間12:16:18,被告上車關門,並將B車往前
行駛,但仍擋在A車前方偏左位置,未完全離開(如附件
圖31)。
15.畫面顯示時間12:16:30至12:17:44 被告下車與自C
車下車之男子對話(如附件圖32、33),被告並稱:「
對不起,變速箱壞掉,變速箱壞掉我卡住了。(其餘對
話內容因音量過小難以辨識)」。畫面顯示時間12:17
:45,被告與C車男子均走向C車,C車隨後倒車停入A車
右側車位(如附件圖34至36)。畫面顯示時間12:19:4
4,被告合掌低頭向C車之人示意致歉(如附件圖37),
畫面顯示時間12:20:32,C車之人離開,被告則走回B
車旁(如附件圖38)。
16.畫面顯示時間12:20:35至12:21:10,被告走至A車前
繼續與告訴人爭執(如附件圖39),茲就對話內紀錄如
下:被告:好了嗎?好了嗎?好了嗎?你要玩嘛,我陪
你啊!告訴人:我沒有要跟你玩。被告:道歉啊!告訴
人:我沒有要跟你玩。被告:道歉啊。告訴人:我為什
麼要跟你道歉?先生我為什麼要跟你道歉?被告:變速
箱壞掉了。我要叫拖車,地下室我沒拖車。告訴人:我
為什麼要跟你道歉?我哪裡錯了。被告:你沒有錯。(
被告聲音與告訴人重疊無法辨識。)告訴人:我上來我
要用車,我沒有馬上要走,我哪裡錯了?被告:不好意
思,是我不對,對不起對不起,我變速箱他媽壞了,抱
歉。
17.畫面顯示時間12:21:19,被告走至B車車尾低頭查看。
(如附件圖40)
18.畫面顯示時間12:21:25,被告走回告訴人前方,並說
「我上去打電話叫拖車喔」(如附件圖41)。
19.畫面顯示時間12:21:34至12:24:45,被告仍持續於
現場B車駕駛座逗留(如附件圖42)。畫面顯示時間12:
24:45,被告下車,隨後離開現場,並可聽見遙控鎖車
之聲響,B車警示燈則持續閃爍(如附件圖43、44)。
20.畫面顯示時間12:28:58,被告返回,並對告訴人稱:
「我有叫拖車了,拖車八點會來,謝謝。」(如附件圖4
5、46),畫面顯示時間12:29:13,被告朝告訴人方向
鞠躬示意後自B車駕駛座上車(如附件圖47)。畫面顯示
時間12:30:03,被告關上B車車門(如附件圖48)。
21.畫面顯示時間12:30:03起至13:06:11,被告仍持續
於現場逗留,B車則繼續擋在A車前方偏左之位置均無移
動。被告則或待在B車駕駛座或下車察看,均未與告訴人
互動。畫面顯示時間12:48:53,B車警示燈停止閃爍(
如附件圖49至52)。
22.畫面顯示時間13:06:11,被告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現場
,並有鎖車之聲響,B車後方車燈亦有閃爍。(如附件圖
53、54)
23.畫面顯示時間13:15:00被告返回現場(如附件圖55)
。畫面顯示時間13:15:00至13:21:12被告持續於現
場逗留,B車則繼續擋在A車前方偏左之位置均無移動。
被告則或待在B車駕駛座或下車走動,均未與告訴人互動
(如附件圖56、57)。
24.畫面顯示時間13:21:15至13:22:31,被告下車,走
近告訴人與之對話,茲就對話內容紀錄如下:被告:那
個,拖車要6點8點才有空。(被告查看告訴人車內,並
有揮手之動作,如附件圖58至61)拖車要6點8點才有空
,你要先上去嗎?(告訴人無回應)被告:那個,拖車
要6點8點才有空,你有要先上去嗎?哈囉?哈囉?哈囉
?哈囉?哈囉?哈囉?(告訴人無回應)被告:拖車要6
點或8點才有空欸,你要在這邊睡覺還是先上樓?告訴人
:我在這邊等。被告:你在這邊等呦。好好好。謝謝,
謝謝。
25.畫面顯示時間13:22:34至13:22:47,被告走回B車旁
打開車門彎腰進駕駛座拿取物品後,向告訴人示意隨即
鎖車並離開現場(如附件圖62至64)。至畫面顯示時間1
3:34:26止均未回到現場(即告訴人提供之此段行車紀
錄器影片結束)。
㈡、上開編號㈡、部分檔案:
1.將編號㈡、共11個檔案連續播放,為連貫之錄音錄影檔案
。自畫面顯示時間2022/04/21(下同)14:02:24至14:
33:05止。影片為告訴人車輛(下稱A車)之行車紀錄器
畫面,影片開始至結束A車均未移動,地點均為機械式停
車場,並從畫面視角可知A車停放在上層停車格,且可聽
見告訴人之呼吸聲或翻動物品之聲響(如附件圖65)
2.畫面顯示時間14:07:04,可聽見車輛解鎖之聲音,A車
下層並有車燈閃爍(如附件圖66)。
3.畫面顯示時間14:08:40,A車下層有車燈閃爍數下(如
附件圖67)
4.畫面顯示時間14:14:07,A車下方車道可見被告車輛(
下稱B車)車輛駛出,並於畫面左方路口暫停(如附件圖6
8、69),畫面顯示時間14:16:01,B車右轉離開(如附
件圖70)。
5.後續至畫面顯示時間14:33:05止(即告訴人提供之此段
行車紀錄器影片結束),A車均未移動。
㈢、上開編號㈢、部分檔案:
1.影片為連續之錄音錄影,為停車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自
畫面顯示時間04/21/2022(下同)11:59:59至15:00:
59止。案發現場遭柱子遮蔽無法看到案發情形。僅就被告
離開現場後(即約上開㈠、25.所示時間)之情形紀錄如下
。
2.畫面顯示時間13:25:34,畫面右方可見被告離開現場(
如附件圖71)。
3.畫面顯示時間14:00:03至14:01:19,被告自畫面右方
出現,並持續於畫面右方停留(如附件圖72、73)。並於
畫面顯示時間14:01:20,走入柱子後方被告即告訴人車
輛所在車道。畫面顯示時間14:01:29畫面右上方有燈光
閃爍數下。畫面顯示時間14:02:28至14:03:14,畫面
右上方有燈光持續快速閃爍(如附件圖74)。
4.畫面顯示時間14:04:00至14:04:16,可見被告車輛(
下稱B車)自畫面中間橫向車道出現,B車先倒車離開車道
,調整車頭方向後,再次倒車進入車道(如附件圖75至76
)。
5.畫面顯示時間14:10:03,被告步行自畫面左上方離開(
如附件圖77)。
6.畫面顯示時間14:11:17,被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返回現
場(如附件圖78)。
7.畫面顯示時間14:16:51,B車之車頭及車燈自畫面中間
橫向車道路口出現(如附件圖79)。畫面顯示時間14:18
:48,B車駛出車道右轉,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現場(如附
件圖80、81)。
8.畫面顯示時間14:51:25,有路人經過畫面下方車道(如
附件圖82),畫面顯示時間14:51:35,可見畫面右上方
有燈光閃爍2下(如附件圖83)。畫面顯示時間14:51:5
8,路人進入告訴人所在車道(如附件圖84)。畫面顯示
時間14:52:31,路人離開(如附件圖85)。
9.後續至本段影片結束,均尚未見到告訴人或其車輛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