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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粘凱庭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淑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2年5月3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會議室內,因與同社區住戶即告訴人丙○○就討論充電樁意見相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稱:「我操你媽、幹你娘」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述、開會現場影片光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稱「我操你媽、幹你娘」,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丙○○、張金傳都是新巨蛋社區的委員,當日社區為討論是否同意安裝汽車充電樁一事召開說明會,丙○○不准張金傳拍攝當日出席會議人員名冊,我站過去要幫張金傳,丙○○便一直對我說「你怎麼樣」,後來還罵我「幹你娘」,我不清楚為何卷附光碟內之錄影檔案沒有錄到丙○○罵我幹你娘的聲音,我一時生氣口出「我操你媽、幹你娘」,但我沒有侮辱丙○○的意思等語。

五、經查:

㈠本案案發整體經過:本院當庭勘驗卷內檔案名稱為「被證4-會議當天告訴人踢被告之影像-乙○○」、「0000000_141608」之錄影檔案,勘驗結果詳附件,有本院勘驗筆錄1份、勘驗擷圖7張在卷可憑(易卷第26頁至第31頁、第35頁至第38頁)。而該錄影檔案係利用電子機械設備之紀錄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動態圖像,且上開影像流暢清晰,未見任何刻意剪輯、影像停頓之情況,證明力甚高,堪以認定本案案發整體經過即如附件所示。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就本案表意脈絡以觀,被告、告訴人均係新巨蛋社區住戶,案發時均在參與社區充電樁安裝說明會,告訴人率先制止案外人張金傳拍攝該次會議之出席人員名冊,告訴人、案外人張金傳因而激烈爭吵,雙方均大聲怒吼,隨後被告向前走,手指告訴人,告訴人因而回指被告並稱「你怎麼樣,你怎麼樣」,此時有另一名身著灰色上衣之案外人狀似對告訴人稱「不要罵髒話」,接著被告便稱「我操你媽,幹你娘,他罵我幹你娘我才回他的喔」,且告訴人於案發時亦曾持攝影設備朝被告攝錄,大力拖動會議室椅子,作勢踢踹被告。自被告、告訴人係因涉及新巨蛋社區公共事務即召開社區說明會時能否拍攝與會人員名冊立場互異而引起本案爭端,自告訴人與案外人張金傳、被告互相大聲怒吼、與被告互指、持攝影設備攝錄被告、大力拖動椅子、作勢踢擊被告等情以觀,告訴人顯然是自願加入本起爭端。況在被告口出穢語之前,案外人即灰衣男子有示意告訴人「不要罵髒話」之舉,則被告辯解係先遭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才會回罵一節,似非全然無據。綜上,被告在本案表意脈絡中,以「我操你媽、幹你娘」等語回擊,尚屬一般人常見反應,應從寬容忍此等言論。

㈣絕大多數人在其成長歷程或於不同之人際交往場合,皆可能會故意或因衝動而表達不雅之言語。此等不雅言語之表達,固與個人修養有關,但往往亦可能僅在抒發一時情緒,觀諸附件所示被告、告訴人整體互動過程,被告僅有口出一句「我操你媽、幹你娘」之侮辱性言論,係屬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並未反覆、持續恣意謾罵,縱使粗俗不得體,仍難逕認係故意貶損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倘就此情形亦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實屬過苛。

㈤觀諸勘驗擷圖(易卷第35頁至第38頁)可知該說明會係在社區會議室舉辦,案發時與會人數約莫十餘人,在場親自見聞者非多,被告之負面言論雖冒犯告訴人,會造成告訴人一時不快、難堪,然未必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六、綜合上述,檢察官之舉證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損害告訴人名譽權之犯意而口出上開言詞,亦未能證明被告所為已經損害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或人格尊嚴,檢察官遽論被告公然侮辱犯行並非無疑,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說服本院對被告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勘驗筆錄為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粘凱庭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檔案名稱為「0000000_141608」,此為案外人所攝錄之錄影檔案。 1.播放時間06:00,畫面中舉手男子應為說明會主持人,身穿牛仔褲翹腳男子應為丙○○,身穿紅衣男子應為張金傳。(詳擷圖4) 2.播放時間06:00,主持人說:「另外,剛才可能有委員啊,或者是其他住戶,可能有一些相關的疑慮,或者安全上的疑慮等等,那我先說目前社區(被丙○○打斷)。」 3.播放時間06:10,丙○○說:「你不可以照人家出席的(被張金傳打斷)。」 4.播放時間06:13,張金傳說:「我照什麼,我照什麼,帶多少進來。」 5.播放時間06:19,主持人說:「先不要吵,不要(被丙○○打斷)。」 6.播放時間06:22,丙○○大聲怒吼:「大聲什麼。」 7.播放時間06:23,張金傳說:「你們這個還是要經過區權會啦,不是一兩個人(被丙○○打斷)。」此時有一名穿黑色短袖上衣、短髮女子即乙○○走進攝錄畫面範圍,乙○○手指丙○○。 8.播放時間06:27,丙○○大聲怒吼:「(無法聽清楚丙○○所述話語為何)什麼。」 9.播放時間06:29,張金傳說:「你派兩個來。」此時乙○○手指丙○○。 10.播放時間06:32,丙○○說:「你怎麼樣,你怎麼樣。」此時丙○○與張金傳、乙○○互指。(詳擷圖5) 11.播放時間06:32,灰衣男子說:「不要罵髒話。」 12.播放時間06:37,乙○○大聲怒吼:「我操你媽,幹你娘。」 13.播放時間06:38,灰衣男子說:「不要不要,要不要去外面罵,情緒沒辦法解決問題。」 14.播放時間06:42,乙○○說:「他罵我幹你娘我才回他的喔。」 15.播放時間06:46,張金傳大聲怒吼:「消防局說不准就不准啦。」 16.播放時間06:48,丙○○大聲怒吼:「好啊你來啊,就照你不要寫上(被乙○○打斷)。」 17.播放時間06:48,乙○○說:「你們要阻止他請他出去會才開得下去。」 18.播放時間06:55,主持人說:「不要不要大家都不要。」 19.播放時間06:57,丙○○大聲怒吼說:「大家都不要…不要錢給他。」 20.播放時間07:00,灰衣男子說:「這個等下可以錄下來的話,等等都幫我錄上去。」 21.播放時間07:06,乙○○說:「對錄起來,他很愛告人嘛,錄起來嘛,他以為我們怕啊,自己超愛罵人還要說我們罵人。」 22.播放時間07:16,灰衣男子說:「不好意思我們可不可以解決問題,情緒(被張金傳打斷)。」 23.播放時間07:19,張金傳說:「現在充電樁只供電到2022年1月31號(被乙○○打斷)。」 24.播放時間07:21,乙○○走向丙○○並說:「OK我現在好好說…這位先生請你去跟(無法聽清楚乙○○所述話語為何)嗎?」 25.播放時間07:26,丙○○拉扯椅子。(詳擷圖6) 26.播放時間07:29,乙○○說:「你看。」 27.播放時間07:40,主持人說:「要討論的留下來,不要的(被乙○○打斷)。」 28.播放時間07:42,乙○○說:「我現在好好講(被灰衣男子打斷)。」 29.播放時間07:44,灰衣男子說:「我也沒有要跟你吵架(被乙○○打斷)。」 30.播放時間07:46,乙○○說:「我也沒有要跟你吵(群眾吵雜聲)。」 31.播放時間07:50,主持人說:「有要討論的留下來,如果沒要討論的出去,有要參與這次輔導會議討論的留下來,啊如果要吵架的就出去。」 32.播放時間08:00,白衣襯衫男子說:「我重申一下,今天的目的只是做現場評估,評估…都不是在我的決定。」 33.播放時間08:11,灰衣男子說:「我們區權會通過(被主持人打斷)。」 34.播放時間08:15,主持人說:「我先說我先說區權會決議是大家同意的事情,區權會有說要斷電那管委會就是要斷電,區權會說後續要訂定管理辦法,那就要定管理辦法,那我們今天…。」此時乙○○持手機朝丙○○方向錄影,並走近丙○○。 35.播放時間08:35,丙○○起身。 36.播放時間08:36,丙○○作勢朝乙○○處踢擊,但仍離乙○○身體有一段距離,未踢中乙○○。(詳擷圖7) 37.播放時間08:37,乙○○:「你試試看。」 38.播放時間08:38,主持人說:「你們兩個要吵架不要在這裡吵出去吵。」 39.身穿灰衣男子說:「我們都文明人,可以按照條約規約,我們有規定有辦法(被丙○○打斷)。」 40.播放時間08:47,丙○○說:「怎麼可以一直在我前面,故意的吧,故意的吧,我沒有錄他啊,他過來的。」 41.播放時間08:56,灰衣男子說:「慢慢錄沒關係,可以嗎齁!」 42.主持人說:「今天我們要執行的是文字上大家要做的事情,那不是說一個人的意見或兩個人的意見就決定整個社區的方向,這個是經過區權會決議的也就是多數決,多數決議的內容,所以依照區權會決議目前是要這樣做,那我們等一下可能去現場稍微評估一下,那剛才有住戶或者是其他相關可能對安全性上有疑慮的,我稍微說明一下,正常的充電樁的申請執行程序,是請合格的、專業的技師廠商,這個是有經過經濟部經發局有發核可證(被丙○○打斷)。」 43.播放時間09:52,丙○○說:「你…你剛有那…你剛有(無法聽清楚丙○○所述話語為何)到我嗎?」 44.播放時間09:55,主持人說:「你們兩個如果要吵架,就不要參與這次討論。」 45.播放時間09:59,丙○○說:「我要參加。」 46.播放時間10:00,主持人說:「你要參加就不要吵架。」 47.播放時間10:01,丙○○說:「他就在這邊…你看你看這挑釁我。」 48.播放時間10:04,主持人說:「啊可是…他沒有講話啊,你這樣講話不是就打斷了嗎,我的意思是說,正常充電樁申請的程序是請合格廠商送台電聲請,經過台電的用電評估核可後,還有管委會的同意做設置。」  檔案名稱為「被證4-會議當天告訴人踢被告之影像-乙○○」,此為乙○○持手機攝錄之錄影檔案。 1.播放時間00:00,畫面中舉手男子為主持人,手持錄影器材男子為丙○○,拍攝者為乙○○,當時畫面中至少有11人在場。(詳擷圖1) 2.播放時間00:01,主持人說:「區權會決議是大家同意的事情,區權會有說要斷電那管委會就是要斷電,區權會說後續要訂定管理辦法,那就要定管理辦法,那我們今天…。」 3.播放時間00:18,丙○○起身。(詳擷圖2) 4.播放時間00:19,丙○○作勢朝乙○○處踢擊。(詳擷圖3) 5.播放時間00:20,乙○○:「你試試看。」 6.播放時間00:21,主持人說:「你們兩個要吵架不要在這裡吵出去吵。」 7.一名男子說:「我們都文明人,可以按照條約規約,我們有規定有辦法(被丙○○打斷)。」 8.播放時間00:30,丙○○說:「怎麼可以一直在我前面,故意的吧,故意的吧,我沒有錄他啊,他過來的。」 9.播放時間00:39,一名男子說:「慢慢錄沒關係,可以嗎齁!」 10.主持人說:「今天我們要執行的是文字上大家要做的事情,那不是說一個人的意見或兩個人的意見就決定整個社區的方向,這個是經過區權會決議的也就是多數決,多數決議的內容,所以依照區權會決議目前是要這樣做,那我們等一下可能去現場稍微評估一下,那剛才有住戶或者是其他相關可能對安全性上有疑慮的,我稍微說明一下,正常的充電樁的申請執行程序,是請合格的、專業的技師廠商,這個是有經過經濟部經發局有發核可證(被丙○○打斷)。」 11.播放時間01:35,丙○○說:「你…你剛有那…你剛有(無法聽清楚丙○○所述話語為何)到我嗎?」 12.播放時間01:38,主持人說:「你們兩個如果要吵架,就不要參與這次討論。」 13.播放時間01:42,丙○○說:「我要參加。」 14.播放時間01:43,主持人說:「你要參加就不要吵架。」 15.播放時間01:44,丙○○說:「他就在這邊…你看你看這挑釁我。」 16.播放時間01:47,主持人說:「啊可是…他沒有講話啊,你這樣講話不是就打斷了嗎,我的意思是說,正常充電樁申請的程序是請…。」 17. 播放時間01:57,本段影片結束,自檔案開始直至結束丙○○都手持錄影器材朝本檔案拍攝者即乙○○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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