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文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84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簡字第6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文剛與告訴人林國輝因行車糾紛,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24日上午11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之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臭俗辣(台語)」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