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錫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0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0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程錫善於民國112年11月1日19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前馬路上,因與告訴人田烝熏有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述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地點,以「眾人幹、臭婊子」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田烝熏告訴被告程錫善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之告訴,有本院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