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簡方毅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主文欄中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㈥中之「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俊坤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論罪科刑: 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5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