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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王國耀

  • 當事人
    陳筱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續字第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筱婷明知「珍奇跡」圖文著作,係告訴人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璽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文著作(下稱本案圖文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詎被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民國112年4月某日,在新北市○○區○○路○○巷0弄0號6樓住處,以手 機連接網際網路,將從網路下載取得之本案圖文著作照片,上傳至其在蝦皮購物網站所經營之賣場(蝦皮帳號為「g70012」,下稱本案蝦皮帳號、賣場名稱為「Villans everywhere」,下稱本案蝦皮賣場),作為自己網拍商品圖片使用,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員工於瀏覽網頁時,發覺上情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之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乃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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