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堯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泰立
- 被告
- 盧柏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智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柏憲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移送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則依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