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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誌洋潘長生俞兆安

原告
藍志韋
被告
宋明珠
被告
鴻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宏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俞兆安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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