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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蘭萍徐子涵謝梨敏

原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吳毓文律師
被告
陳柏翰

劉進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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