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徐子涵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名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5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名凱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暨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5999號
  被   告 莊名凱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名凱與楊慶鈴均為址在新北市○○區○○路00號「吉美一品」
    社區之住戶。緣莊名凱因同社區住戶告知其使用停車位違反
    社區規約之行為,疑遭同社區住戶在社區群組中檢舉,其因
    探訪後得知疑為楊慶鈴所為,即於112年10月18日夜間8時許
    ,至楊慶鈴住家前按門鈴,並欲質問楊慶鈴關於檢舉違反社
    區規約之情事,而雙方因此發生言語紛爭,楊慶鈴報警處理
    後,雙方仍未停止言語往來,而莊名凱於過程中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於同日夜間8時50分許,在處理員警、住戶等
    人得以共見聞之處所,公然以「幹你娘」辱罵楊慶鈴,致楊
    慶鈴名譽受損。
二、案經楊慶鈴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名凱於偵查中坦認屬實,核與告
    訴人楊慶鈴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到場處理員警隨身錄像器錄
    影翻攝照片、錄音譯文附卷為憑,且經檢察官當庭勘驗隨身
    錄像器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是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名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徐世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