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超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超群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如各該編號之拘役,應執行拘役一百一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如附表編號4、5所示各罪,所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超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第7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拘役或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或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或金額以下,定其刑期,但拘役部分不得逾120日,此觀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自明。且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共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各處如該編號所示之拘役,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民國112年5月2日前;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共二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各處如該編號所示之罰金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4所示112年10月7日前。以上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各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
㈡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或均為罰金刑,無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之適用,檢察官因而逕向本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可准許。
㈢附表編號1至2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5日、編號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有上開裁定、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各刑合併刑期,及應受內部界限(即55日+70日=125日)之拘束外,猶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
㈣參酌受刑人附表一編號1、3均係竊取未上鎖腳踏車以為代步而犯竊盜罪;編號2係受刑人搭乘火車未依規定購票,於列車上因經要求補票,心生不滿,而犯公然侮辱罪;編號4至5均為侵占遺失物犯行;爰分別審酌上開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及受刑人經本院通知於3日內就本案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113年6月12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受刑人在案,惟受刑人迄未回復,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暨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形,各酌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竊盜 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0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243號 111年11月29日 同左 112年5月2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5591號 2 妨害名譽 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5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596號 桃園地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549號 112年2月6日 同左 112年6月27日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575號 3 竊盜 拘役五十日、拘役四十日(各1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6月6日、同年月9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54、155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易字第363號 113年1月29日 同左 113年3月29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899號 4 侵占遺失物 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5月29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238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420號 112年8月15日 同左 112年10月7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罰執字第1258號 5 侵占遺失物 罰金新臺幣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3月17日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550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67號 113年2月21日 同左 113年4月26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罰執字第585號 附註 一、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二、編號3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七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