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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彭全曄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受刑人
孫品峰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妨害名譽案件(112 年度執字第10876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品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孫品峰因犯妨害名譽案件(112 年度執字第10876 號,即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104 號),(於起訴移送審理法院訊問時)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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