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受刑人
- 孫品峰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妨害名譽案件(112 年度執字第10876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品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孫品峰因犯妨害名譽案件(112 年度執字第10876 號,即本院112 年度審易字第104 號),(於起訴移送審理法院訊問時)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