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簡方毅

聲請人
即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聲請人
即被告
鄞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