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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鄭淳予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振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振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石振宏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罪名均為洗錢防制法之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受刑人意見,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5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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