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王榆富、鄭琬薇、柯以樂
- 法定代理人李詠翔、林哲正
- 當事人温煜琳、温雪婷、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李志宏、勵達企業有限公司、兼、林仲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温煜琳 温雪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被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詠翔 被 告 李志宏 被 告 勵達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哲正 被 告 林仲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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