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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蘇揚旭林琮欽施建榮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敦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8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敦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敦澤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第一審判決,被告乃於113年9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或具體指摘上述第一審判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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