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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林翊臻

  • 被告
    葉皇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皇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954號、112年度偵字第79109號、113年度偵字第3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皇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皇傑、張晉瑋(另結)分別於民國111年3月前之某日時、同年3月間、同年8月間起,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凱」等人所屬3人以上、所組成以詐欺犯罪為目 的,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渠等詐騙手法,係先刊登廣告,誘騙被害人加入不實投資網站,再由該不實投資網站以需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虛擬貨幣錢包,方可於網站儲值投資之話術,詐騙被害人購買虛擬貨幣,嗣再引導被害人向該詐欺集團所屬之假幣商購買虛擬貨幣,並利用該不實投資網站擁有該虛擬貨幣錢包實質控制權之方式,使被害人所持用之錢包收受假幣商打入之虛擬貨幣後,旋遭詐騙集團成員層轉多次,最後回流至假幣商操控錢包(油料費部分由劉昱豪<另結>派發)。葉皇傑擔任假幣商,再由張晉瑋擔任取款車手,而與「林凱」及不實投資網站人員共同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0月3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訊息廣告以招攬有意願投資虛擬 貨幣之不特定人遂行詐騙。適有楊智強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凱」聯繫,而加入Starlux虛 擬貨幣交易所(網址:a001.starlux.ltd.,下稱「不實投 資網站」)登入為會員,並依「林凱」指示向葉皇傑經營之 「安心幣商」購買加密貨幣以投資。葉皇傑再指派張晉瑋於111年10月21日9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 商店,向楊智強收取新臺幣(下同)32萬元,並當場簽署虛擬貨幣現貨交易合約書,葉皇傑再使用匿名錢包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下稱假幣商錢包),於111年10月21日10時37分許,將泰達幣共計9,412顆打幣至不實投資網站提供給楊智強之THamNDDHdU2tz6ZANPmCuPQG8EqdLdRrJ6(以下簡稱「THam錢包」,旋由該不實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控制「THam錢包」,於同日上午10時48分許,將上開9,412顆 泰達幣轉至TVj392H4tZohABbufGMTRvvZXEo5dibYNW錢包(下稱第一層層轉錢包),再經附表1所示錢包多次層轉,於同 日下午2時36分轉回葉皇傑使用之假幣商錢包,張晉瑋則於 當日晚間某時,將32萬元攜往嘉義西區吳鳳南路某加油站交付葉皇傑,葉皇傑從中抽取5%報酬即1萬6,000元後,餘款再由劉昱豪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小賈」等人分潤,而共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掩飾該等詐欺所得之去向。嗣楊智強驚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楊智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下列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得不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皇傑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3197號卷第29-36頁、本院金訴 卷第178、348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楊智強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昱豪、張晉瑋於偵訊時之證述在卷(見偵字第79109號卷第9-11、22-23頁、 偵緝卷第21 、78-80頁),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虛擬貨幣現貨交易合約書、千陽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協議書、監視錄影畫面照片、錢包剖繪資料、錢包加密貨幣流向資料、幣流分析圖、幣安交易所回覆之幣安託管錢包地址「TWGWP7zTxNYodtvr4xEbzqrm594f1P52Qc」用戶及交易明細等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加密貨幣分析報告、OKLINK網站針對交易HASH值:cb72b5bd150113fZ0000000000b56f2fc9f276c5fb32f8c7806d519cc56aa558查詢結果列印頁、TRONSACN網站之TRX虛擬貨幣之歷 史成交金額查詢結果列印頁、如附表2所示之幣安錢包所持 有之TRX虛擬貨幣列表及去向分析及匿名錢包「TSQ2WA6PTCxvBQDoFXaV2fva9JmYn6tUCc」之虛擬貨幣TRX去向查詢結果列印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220號、 第8336號、第8578號起訴書在卷可查(見偵字第32685號卷 第15、19-21、25、31、35-51、57-64、65頁、偵緝卷第30-46頁、偵字第3197號卷第7-16頁、偵字第79109號卷第23-25、36-41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 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適用: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為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亦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6月16日施行),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起施行 ),查: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 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於上開條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惟該條例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500萬元,亦無該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之特別加重要件者,並無有關刑罰之特別規定,故被告於本案詐欺行為,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規定,合先敘明。 ⒉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將該條文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修正為「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又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 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將上開規定移列至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 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 就本案犯行與共同被告張晉瑋、「林凱」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為共同正犯。被告就本案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反以前揭方式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影響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並隱匿詐欺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態度、未與告訴人調解或和解,及告訴人於本案所受損失,暨被告所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卷第34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明定。查被告自共同被告張 晉瑋取得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32萬元後,將之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賈」之人,並取得5%之報酬 (即1萬6,00 0元),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偵字第3197號卷第31頁、本院金訴卷第178頁),未據扣案且未經被告繳回,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蒨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被害人收受泰達幣9,412顆後之流向錢包 編號 時間 受款錢包地址 備註 1 111年10月21日 上午10時47分 TVj392H4tZohABbufGMTRvvZXEo5dibYNW (簡稱第一層層轉錢包) 2 111年10月21日 上午10時48分 TJiv3Ehkn6gR3PbF1j67HNF81Gf81DyfQP (簡稱第二層層轉錢包) 嘉義地檢署層轉錢包編號17 3 111年10月21日 上午10時49分 TLL8hu7hj9fZKk7kTHqxpP7HybjDxA7YiB (簡稱第三層層轉錢包) 供給TPjA8DuoDDGaJiJr19aqnxNmvMhUSxXGpT錢包之油料費,而該錢包再供給被害人錢包「THam錢包」油料費 4 111年10月21日 上午10時49分 TJwLWaqwgi5SiR2tn5Z29fmUw44cRPKs24 (簡稱第四層層轉錢包) 嘉義地檢署層轉錢包編號10 5 111年10月21日 下午2時33分 TR6tTZYX7chMvAZCh2c4UMav62JNmJhS4K (簡稱第五層層轉錢包) 6 111年10月21日 下午2時34分 TH1nAH66Uz5mpZ4JH6U9Yt9fvfBcswWQDn (簡稱第六層層轉錢包) 嘉義地檢署葉皇傑錢包編號1 7 111年10月21日 下午2時36分 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 假幣商錢包 附表2:劉昱豪幣安錢包波場幣去向清單(按交易時間逐筆排序) 編號 交易時間 (UTC+8) 接收之錢包地址 波場幣 數量 接收錢包之備註 1 111年9月30日 22:00 TSQ2WA6PTCxvBQDoFXaV2fva9JmYn6tUCc 1000 即TL19LeSikgVG9zWBFjge9nJHashSESDLRV(即嘉義地檢署起訴案件之某一個層轉錢包)前身,在111年10月7日,將該錢包油料費全數轉移至TL19LeSikgVG9zWBFjge9nJHashSESDLRV錢包後即停止活動。 觀察該錢包,於111年9月16日至111年9月30日派發20TRX至50TRX至多個匿名錢包共計60次,故可判定該錢包亦為詐欺集團成員以虛擬貨幣買賣詐欺,所使用之波場幣帳房錢包之一。 2 111年10月2日 20:53 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 300 本案假幣商錢包亦為「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葉皇傑錢包」編號2 3 111年10月2日 21:08 TFHGz2H41sxYMKKZbye5rmEjy41r6Cjrb1 100 供給TGRz1Vztg2AmbKgayD6uZBvRgUmehGH9bg油料費之錢包。 而TGRz1Vztg2AmbKgayD6uZBvRgUmehGH9bg錢包即為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4 4 111年10月4日14:06 TL19LeSikgVG9zWBFjge9nJHashSESDLRV 3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3 5 111年10月5日 18:04 TTYHFwJRx1EnEjKjxYbw4LtTUPugPc6rNS 500 本案假幣商油料費來源之匿名錢包(收到葉皇傑幣安錢包波場地後,再打給本案假幣商錢包) 6 111年10月8日 20:28 TTYHFwJRx1EnEjKjxYbw4LtTUPugPc6rNS 300 本案假幣商油料費來源之匿名錢包(收到葉皇傑幣安錢包TRX後再打給本案假幣商錢包) 7 111年10月9日 16:06 TL19LeSikgVG9zWBFjge9nJHashSESDLRV 3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3。 8 111年10月9日 18:50 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 300 本案假幣商錢包亦為「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葉皇傑錢包」編號2 9 111年10月11日 20:17 TL19LeSikgVG9zWBFjge9nJHashSESDLRV 3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3 10 111年10月12日 18:26 TTXWk26csz73VDy6NFFZn2313ytjumuEqd 5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5 11 111年10月15日 13:05 TTXWk26csz73VDy6NFFZn2313ytjumuEqd 10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5 12 111年10月15日 13:05 TAmbZhXqen7F28WYEa9nd9PYEeEqC8KVSD 100 供給TTYHFwJRx1EnEjKjxYbw4LtTUPugPc6rNS錢包之油料費,而TTYHFwJRx1EnEjKjxYbw4LtTUPugPc6rNS亦為本案假幣商油料費之供給錢包之一 13 111年10月17日 15:39 TLL8hu7hj9fZKk7kTHqxpP7HybjDxA7YiB 3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8 14 111年10月18日 16:09 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 500 本案假幣商錢包亦為「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葉皇傑錢包」編號2 15 111年10月19日 22:13 TLL8hu7hj9fZKk7kTHqxpP7HybjDxA7YiB 5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8 16 111年10月21日 21:48 TLL8hu7hj9fZKk7kTHqxpP7HybjDxA7YiB 5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18 17 111年10月21日 23:36 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 200 本案假幣商錢包亦為「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葉皇傑錢包」編號2 18 111年10月21日 23:39 TMPwm1gVGQQ2kYZn96GkpLWPbkcSFMbABz 3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8 19 111年10月21日 14:52 TH1nAH66Uz5mpZ4JH6U9Yt9fvfBcswWQDn 280 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案件葉皇傑錢包編號1 20 111年10月25日 21:06 TQvKaQkj4kWkoN26J5so9AwmkSJcQSvf4Y 5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9 21 111年10月26日 21:36 TRiRPWnQwrhCAxkMzW1YKxeGc899uJXUzt 200 本案假幣商錢包亦為「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葉皇傑錢包」編號2 22 111年10月28日 19:32 TFL6oz1x7yf6KF5CqLckQsVTrwge1B4GWZ 300 嘉義地檢署案件之層轉錢包編號20 23 111年10月30日 20:45 TH1nAH66Uz5mpZ4JH6U9Yt9fvfBcswWQDn 100 RY虛擬貨幣交易所出幣錢包即嘉義地檢署案件葉皇傑錢包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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