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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劉凱寧何奕萱許菁樺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暐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暐宸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略稱容後補陳,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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