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暐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暐宸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略稱容後補陳,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