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
- 原告
- 許銘旺
- 被告
- 劉麗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長期遭被告辱罵智障、壞掉的東西等語,造成身心受到極大的創傷,爰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又本件刑事部分判決無罪,係因刑法第309條規定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不包括名譽感情,惟冒犯他人名譽感情之侮辱性言論,依其情節,仍可能成立民事責任,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原告之訴雖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而判決駁回,仍不影響原告另提民事訴訟請求之權利,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