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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胡堅勤王筱維賴昱志

原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告
魏金源
被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湯永郎

上列被告等人均因侵占案件(本院113 年度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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