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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詹蕙嘉施函妤粘凱庭

原告
吳宜芬
原告
鐘世帆
被告
王阡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阡懿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吳宜芬、鐘世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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