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 原告
- 吳宜芬
- 原告
- 鐘世帆
- 被告
- 王阡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阡懿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吳宜芬、鐘世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