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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志中時瑋辰薛巧翊

原告
羅鴻洲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告
加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昱舜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被

告 林龍吟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張子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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