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 原告
- 楊宗霖
- 被告
- 滕民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滕民荃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