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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楊宗霖
被告
滕民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滕民荃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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