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彭全曄劉思吟白承育

原告
莊珉呈
被告
吳宏章
被告
吳李仁
被告
洪楷楙
被告
吳家佑
被告
林哲鋐
被告
黃智群
被告
黎佩玲
被告
郭學府
被告
凱博有限公司(原鑫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賴秋辰
被告
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表人 潘正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宏章、吳李仁、洪楷楙、吳家佑、林哲鋐、黃智群、黎佩玲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郭學府、凱博有限公司、賴秋辰、雄傑數位資訊投資有限公司、潘正雄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