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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俞秀美許品逸簡方毅

原告
林亞倫
原告
林宏榮 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宜庭律師
被告
戴俊賢
被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曹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戴俊賢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林亞倫、林宏榮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經原告2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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