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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 當事人
    王鴻烈王俐云羅國華李庠和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王鴻烈 王俐云 被 告 羅國華 李庠和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羅國華、李庠和、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3年度原交訴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王鴻烈、王俐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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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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