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誌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誌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誌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1萬1076件,均係仿 冒商標商品,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陳誌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 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佐,並有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 9,758個 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扣案物 2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器 535個 3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頭 782個 4 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 1個 警方採證 共計 1萬1,07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