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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潘長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誌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誌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1萬1076件,均係仿冒商標商品,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陳誌強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佐,並有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  9,758個 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扣案物 2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器  535個    3 仿冒「HDMI」商標之轉接頭  782個    4 仿冒「HDMI」商標之傳輸線 1個   警方採證  共計 1萬1,07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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