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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林翊臻

  • 被告
    陳詩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詩涵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期滿。扣案之三麗歐毛巾157件、三麗歐吊飾62件、哆啦A夢吊飾58件(含採購證物1件)、角落生物毛巾62件、角落生物吊飾65件 、寶可夢毛巾39件、寶可夢吊飾5件、佩佩豬吊飾11件均為 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本條之修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 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是商標法第98條仍屬絕對義務沒收性質,侵害商標權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6月7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及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所屬商標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3-17、18、23-31、37-40 、44-62、64-67、74、93-96頁),是該等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商標圖樣或文字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仿冒三麗鷗商標毛巾157件 HELLO KITTY、MY MELODY、Little Twin Stars之顏圖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三麗鷗商標吊飾62件 HELLO KITTY臉圖、MY MELODY & Device、Little Twin Stars及圖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練58件(含採購證物1件) DORAAEMON小叮噹及圖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毛巾5件 Sumikkogurashi & Device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吊飾65件 Sumikkogurashi & Device 00000000 6 仿冒寶可夢毛巾39件 POKEMON、PIKACHU & design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7 仿冒寶可夢吊帶5件 PIKACHU及圖、PoKeMoN/Go 00000000、 00000000 8 仿冒佩佩豬吊飾11件 Device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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