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程怡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怡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怡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112年度軍 偵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程怡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為 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6年12月6日(106)智商00686字第10680662670號函 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賀寶芙」商標之賀寶芙營養蛋白混合飲料-巧克力口味 9罐 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鑑定報告書(112年度軍偵字第87號偵查卷第55頁至第58頁 2 仿冒「三多SENTOSA」商標之三多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複方軟膠囊100粒裝 1盒 三多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27918號偵查卷第109頁至第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