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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施函妤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子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之美白修護霜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浦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美白修護霜1件係侵害告訴人美無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AMIINO安美諾」商標圖樣美白修護霜1件,經鑑定後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有安美諾美白修護霜仿冒鑑定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列印資料及一頁式網頁截圖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9至35頁),足認扣案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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