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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俊彥黎錦福陳伯厚

原告
劉明華
原告
劉慶華
原告
劉強華
被告
黃鎧祥
被告
亮杰國際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鎧祥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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