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春梅、趙惠華、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林村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張春梅 訴訟代理人 張沛蓁 被 告 趙惠華 訴訟代理人 許願律師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