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9號
- 原告
- 張吳玉盞
- 訴訟代理人
- 陳禮文律師
- 被告
- 劉家凱
- 被告
- 伸達永瀚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 思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7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9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7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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