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游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秋華 選任辯護人 謝玉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7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游秋華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游秋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2 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進而向勞保局提出而行使之,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斤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期間,先後多次之詐欺得利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並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科刑: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高薪低報投保薪資之方式,為源鴻工程行詐得短繳勞工保險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損及告訴人之權益及勞保主管機關對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繳納勞工保險罰鍰完畢,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40萬元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被告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16737號卷第24頁正反面),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㈡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犯後坦承犯行,且繳納勞工保險罰鍰完畢,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害,業如前述,信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至被告短繳勞工保險費之不法利益1萬2,268元,核屬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予以沒收或追徵,惟考量勞動部業已裁處被告罰鍰6萬2,040元,裁罰金額已逾被告本案所短繳勞工保險費之不法利得總額,被告亦依裁罰金額繳納完畢,有勞動部112年11月6日勞局納字第11201858200號裁處書暨勞工保險罰鍰金額計算表 、罰鍰明細表、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單在卷可佐(見113年 度偵字第16737號卷第38至40頁反面),應足達完全剝奪其 犯罪所得之目的,倘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蓓真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737號被 告 游秋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秋華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源鴻工程行之負責人 ,並以處理源鴻工程行任職人員之勞工保險投保事宜為其業務之一,林佳明則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任職於源鴻工程行。詎游秋華明知各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前段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及其施行細 則第27條第1項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 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且明知林佳明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9月止任職於源鴻工程行期間,每月薪資分別如附表所示,竟為降低源鴻工程行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自111年9月起至112年9月止,將林佳明任職於源鴻工程行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均為新臺幣(下同)34,8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持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使用「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勞保局承辦人員誤認林佳明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僅為34,800元,並據以核算源鴻工程行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源鴻工程行因而獲得短納上開期間內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共12,268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林佳明及勞保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佳明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秋華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明知告訴人林佳明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9月止任職於源鴻工程行期間,每月薪資分別如附表所示,竟仍將告訴人任職於源鴻工程行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一律低報為34,800元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佳明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明知告訴人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9月止任職於源鴻工程行期間,每月薪資分別如附表所示,竟為降低源鴻工程行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自111年9月起至112年9月止,將告訴人任職於源鴻工程行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均為34,8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持向勞保局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使用「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勞保局承辦人員誤認告訴人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僅為34,800元,並據以核算源鴻工程行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之事實。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11月8日保納工二字第11260313631號函暨所附差額明細表、勞動部112年11月6日裁處書暨罰鍰明細表(勞保-未覈實)、勞工保險罰鍰金額計算表、罰鍰明細表(職保-未覈實)、告訴人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9月止任職於源鴻工程行期間薪資明細各1份 被告明知告訴人自111年2月起至112年9月止任職於源鴻工程行期間,每月薪資分別如附表所示,竟為降低源鴻工程行每月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自111年9月起至112年9月止,將告訴人任職於源鴻工程行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均為34,8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並持向勞保局提出投保申請而行使之,使用「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勞保局承辦人員誤認告訴人之每月經常性薪資僅為34,800元,並據以核算源鴻工程行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源鴻工程行因而獲得短納上開期間內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共12,268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勞保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之正確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基於減少源鴻工程行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而於上揭期間每月接續實行本件犯行,所侵害法益同一,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至被告短付勞保費用之不法利益12,268元,固屬其犯罪所得,惟勞保局既已依規定對被告處以62,040元罰鍰,此有勞動部罰鍰繳款通知單影本1份 可參,應認足以剝奪被告犯罪所得,如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檢 察 官 邱蓓真 附表: 任職月份 月薪資總額(新臺幣/元) 111年2月 35,300 111年3月 55,100 111年4月 52,950 111年5月 40,200 111年6月 54,200 111年7月 55,150 111年8月 49,700 111年9月 57,050 111年10月 39,400 111年11月 48,050 111年12月 58,500 112年1月 35,150 112年2月 49,350 112年3月 59,250 112年4月 53,600 112年5月 58,250 112年6月 43,150 112年7月 46,800 112年8月 48,250 112年9月 5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