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4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維成
- 選任辯護人
-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為鼎堅航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堅航太公司)總經理,乙○○前為該公司之副理。於民國113年3月7日17時許,被告、乙○○、鼎堅航太公司董事長黃佳櫻、董事長特別顧問吳順德、股東簡明萱等人使用線上會議軟體GOOGLE MEET進行線上會議,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與乙○○對談間,辱罵當時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進行會議之乙○○「Fuck you」,足以貶損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