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番汝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番汝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80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番汝恆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後門門鎖」更正為「後門樓梯間木門」、證據清單編號4證據名稱欄第3行「勘查報告」更正為「勘察報告」;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番汝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所指之「門扇」,專指門戶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則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門鎖如為附加於門上之掛鎖,固可認為安全設備,倘係毀壞裝置於門內,構成門一部分之鎖,則應認為毀壞門扇,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1443號、55年台上字第547 號判例及93年度台上字第672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廠房後門樓梯間木門遭破壞,安裝於木門內之門鎖已構成該木門之一部分,而其鎖芯脫落在地,木門側邊遭撬損變形,後門樓梯間遺留鑽子上則殘留木屑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照片等件存卷可考(見111年度偵字第8793號偵查卷第108頁、第131頁至第136頁),則被告及共犯柯童朧破壞上開木門門鎖入內行竊,自屬毀壞門窗竊盜。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毀壞安全設備,容有未洽,然此僅為加重條件之變更,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番汝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被告 番汝恆與柯童朧、林國龍、甲男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所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更敗壞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其雖於偵、審程序中坦認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送貨員、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番汝恆與共犯柯童朧、林國龍、甲男共同竊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顯示卡228張,固為渠等本件竊盜 犯行之犯罪所得,惟上開物品嗣由共犯柯童朧、林國龍處分、變賣,被告番汝恆僅自共犯林國龍處分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一情,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核與另 案被告柯童朧於檢察官偵訊時所供稱:伊與林國龍一起將顯示卡交與杜森,共得款40幾萬元,由伊與林國龍各分一半,「蕃薯」(被告番汝恆)的報酬係由林國龍自行處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251頁)大致相符,堪可採信。依前揭說明 ,被告參與本件犯行實際分得報酬3萬元,即為其犯罪所得 ,該等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對被告番汝恆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番汝恆及柯童朧為本件犯行時所使用之板模工具、鑽子、剪刀及斜嘴鉗等物,乃渠2人於現場取用,非屬被告及 柯童朧所有之情,亦據另案被告柯童朧於偵查中供明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250頁),且乏其他事證足以認定為被告或 共犯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稚宸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04號被 告 番汝恆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柯童朧前於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富公司)位在新北市○○區○○路0號2樓廠房擔任水電維修人員,得知上開廠 房內裝有多張顯示卡而有利可圖,而於民國110年8月2日前 某時,向林國龍提議可共同竊取上開地址廠房內之顯示卡,得手後轉售予不知情之杜森之價金朋分,林國龍應允後隨即聯繫番汝恆,並指示番汝恆與柯童朧至上址行竊。嗣番汝恆與柯童朧、林國龍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甲男,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0年8月2日3時許,由甲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搭載番汝恆及柯童朧至上址廠房,並於同日3時30分 許抵達後,由番汝恆及柯童朧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板模工具、鑽子、剪刀及斜嘴鉗,先以板模工具、鑽子破壞上址後門門鎖進入廠房內,再以剪刀及斜嘴鉗,剪斷現場之監視器電線及用以固定顯示卡之束帶,竊取資富公司及趙士銘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204萬8,028元之如附表所示顯示卡,得手後隨即搭乘甲男駕駛之甲車離開現場,並至桃園市○○ 區○○路0000號2樓與林國龍會合後,不詳男子即搭載番汝恆 離去,柯童朧則將本案顯示卡放置林國龍駕駛車牌號碼不詳之乙車,柯童朧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 同至新北市板橋區合宜路與合安一路口之超商,將附表編號1所示顯示卡中之135張以40萬元出售予不知情之杜森。嗣林國龍交付現金3萬元予番汝恆,作為此次行竊之報酬。(柯 童朧所涉上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有罪確定;林國龍所涉上開犯行,另經本署111年度偵字第8793號、第19663號提起公訴,經新北地院通緝中)。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番汝恆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伊暱稱為「蕃薯」,且伊起初認識林國龍,由林國龍指派伊於上開時間、地點,與柯童朧以上開方式行竊如附表所示顯示卡,並獲得3萬元報酬之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柯童朧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向另案被告林國龍提議可行竊上開廠房內顯示卡,另案被告林國龍因而找被告加入,由證人與被告一同前往上開廠房以上開工具破壞大門後入內竊取顯示卡,再與被告一同搭乘甲男駕駛之甲車離開現場之事實。 3 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國龍於偵查中之證述 另案被告林國龍與另案被告柯童朧曾商討上開竊盜計畫,且由「蕃薯」、另案被告柯童朧至上開廠房行竊顯示卡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101974068號現場勘查報告及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8日新北警鑑字第1101937822號鑑驗書1份 被告為上開竊盜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4款之結夥三 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嫌。被告與柯童朧、林國龍、甲男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因上開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3萬元,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檢 察 官 邱 稚 宸 附表: 編號 型號 數量 1 NVDIA GeForce GTX 1660 SUPER 204張 2 NVDIA GeForce RTX 3070 4張 3 NVDIA GeForce RTX 2060 8張 4 Radeon RX 6700 XT 2張 5 NVDIA GeForce GTX 3060 SUPER 10張